課程名稱 |
民法總則 Civi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|
開課學期 |
102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蔡明誠 |
課號 |
LawILS7021 |
課程識別碼 |
A41 M017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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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3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2,3,4(9:1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科法一 |
備註 |
不接受外系所學生選修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45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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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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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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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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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介紹民法總則相關之參考文獻,本課程先介紹民法總則之意義及體系地位,之後針對民法總則編有關之議題,參酌國內外之理論及實務(如法院判決)探討我國之傳統及現代之學理及實務上衍生之問題。 |
課程目標 |
使參與課程同學認識民法總則及其民法之體系地位,為其進一步研習民法課程奠定基礎,並培養其解決民法總則及相關問題之能力。 |
課程要求 |
本課將發給講義及介紹參考書籍,期待其能提前預習,講義僅屬於補充課程資料,期末考試,以課程上課之重點為準。本課程成績主要以期末考試成績為準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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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備註: 上課前後或email約定面談 |
指定閱讀 |
王澤鑑,民法總則,臺北市:作者發行,2011年8月出版或最新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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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施啟揚,民法總則,臺北市:作者發行,2011年。
鄭玉波著,黃宗樂修訂,民法總則,臺北市:三民書局,2011年10月修訂十一版四刷。
林誠二,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(上)(下),臺北市:作者發行,2012年修訂三版一刷。
邱聰智,民法總則(上),臺北市:三民書局,2005年2月初版一刷;(下),臺北市:三民書局,2011年6月初版一刷。
鄭冠宇,民法總則,臺北市:承法數位文化有限公司,2012年9月初版。
其他相關參考書目,上課時介紹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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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2 |
前言:為何需要民法、法、私法及民法之意義及功能
社會現象與法律現象、法律事實、民事與法律關係
(按:本課程之進度將視課程情況調整,以下進度僅屬於暫定) |
第2週 |
9/19 |
權利之概念及其得喪變更
請求權之基礎(找尋民法有那些條文屬於完全法條,並可作為請求權之基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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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週 |
9/26 |
法例:法律之適用、使用文字之準則、確定數量之標準
人與權利主體:自然人之意義、能力、住所及居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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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週 |
10/03 |
人與權利主體:自然人之意義、能力、住所及居所及人格權之保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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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週 |
10/10 |
權利主體:法人(社團與財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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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週 |
10/17 |
權利主體:法人(社團與財團)
權利客體:物、動產與不動產與原物及孳息 |
第7週 |
10/24 |
權利客體:物、動產與不動產與原物及孳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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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週 |
10/31 |
法律行為之意義及類似概念之比較
行為能力
意思表示之意義、要件及其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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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週 |
11/07 |
法律行為之意義及類似概念之比較
行為能力
意思表示之意義、要件及其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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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週 |
11/14 |
意思表示之瑕疵(不一致與不自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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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週 |
11/21 |
法律行為之附款(條件、期限及負擔) |
第12週 |
11/28 |
代理、代理權之授與及無權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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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週 |
12/05 |
法律行為之效力:無效、得撤銷及效力未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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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週 |
12/12 |
時間之經過及計算(期日與期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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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週 |
12/19 |
時效制度與消滅時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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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週 |
12/26 |
權利之行使與自力救濟 |
第17週 |
1/02 |
法律之解釋與法律之補充及法學方法
本學期之總結 |